解析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结婚在中国国内办理
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办理结婚登记机构
1、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国公民
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机构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一般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局);
二、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提供材料:
(1)
身份证、
户口本;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外国人提供材料:
(1)本人的有效
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
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法律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
- 第四条
-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第五条
-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第六条
-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 (二)非双方自愿的
-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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