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抚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首先,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注意事项:1、须全体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证处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全体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已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文件。“父母子女”指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当事人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3)遗产状况证明等。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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