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等材料。
我国法律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商标公告期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商标异议办理途径是向负责审查商标的商标局提出申请。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等。
(1)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2)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3)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异议申请的方式如下:一、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准备异议书件并附相关证据;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二、异议人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国家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文件后合格的发出转让受理通知书,因此是有回执的。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将商标的有效期规定为10年,在有效期满前如果要继续使用,需要办理续展手续,时间是期满前的12个月办理,如果在期满前没有办理的还有6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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