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证需要由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离婚证需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离婚证这样办理:夫妻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冷静期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
民政局拿了离婚证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可以起诉分割财产,若是还存在财产、抚养权等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发现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可以在异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