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按照受理、初审、审查、登记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二、申请。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是这样的:1、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2、依法签订离婚协议书;3、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男女双方需要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工作人员对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及信息进行审查;3、登记。经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是这样的: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离婚协议中还需要写明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4、双方自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1、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3、批准通过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离婚证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初审:查验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2、受理3、审查4、登记(发证)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有: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审核文件;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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