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离婚证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1、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前往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3、由婚姻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4、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
办理离婚证需要男女双方携带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任意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其他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户口证明;2、双方居民身份证等。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办理离婚证需要以下这些流程:1、准备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准备相关材料: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离婚证补办需要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离婚登记的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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