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社会保险法》的第三十九条则对即使发生了工伤、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仍由单位承担的情形进行了明确: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2、伤残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治疗工伤的费用从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劳动能力鉴定费;(六)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不用个人购买,由单位在每月10日前按基数前往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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