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丢失但仍然有效,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涉外结婚公证需要的证件材料如下: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结婚证的原件;3、结婚公证提交二人同底两寸照片。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婚证按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办理结婚证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需带以下资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补领结婚证需要准备下列材料:一、申请补领一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二、结婚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证明。三、在婚姻登记机关的查档证明。如果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四、夫妻双方的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
需要携带以下文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需要户口簿、身份证。当事人应当持上述资料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本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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