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1、如果双方可以就子女的抚养权重新协商的,可以变更抚养权;
2、如果可以证明对方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3、除以上情形之外,单纯反悔无效。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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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彪律师
河北冀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石家庄
擅长: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助力“泰国”当事人10日诉讼离婚,最终脱离“爱情坟墓”--尽心尽力获好评。”等1个婚姻家庭案例。
律师简介
赵彪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主办了大量的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土地权属纠纷以及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仲裁案件。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仲裁经验;在非诉领域,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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