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二人达不成协议,且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无效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于同居期间的获得的财产归属或者分割情况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是恋爱或者性伙伴关系的。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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