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中止履行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仍不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后,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2、在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既不提供担保,又没有恢复履行能力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了履行能力的,应当恢复履行。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报告编号:NO.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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