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
西安市民张三遭遇了丧母之痛,母亲李四去世后留下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卡内余额超过60万元。可当张三作为独生女前往工行某支行办理取款时,却被银行以“继承人需向
公证处申请办理
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证明办理支付”为由拒绝。公证处办理公证又需要张三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部分历史档案因年代久远调取困难,银行与公证处之间陷入“程序空转”,这笔本应顺利继承的存款陷入僵局。无奈之下,张三委托
北京市鑫诺(西安)
律师事务所的徐秀明律师提起诉讼,将工行某支行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
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银行坚持三点抗辩:一是认为账户余额数额有误;二是强调程序合法,称原告未提交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拒付符合监管规定,不存在过错;三是关于
诉讼费分担,银行愿在原告提交合法公证文书后付款,故不应承担诉讼费。
面对银行的抗辩,徐秀明律师展现出了专业能力。他指导当事人调取西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存档的《
入伍登记表》《军队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证明张三是李四唯一子女;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
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李四母亲死亡注销证明,补齐“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据链;进行法律论证,指出银行混淆了“继承权证明”与“司法确认”的边界,在继承人身份能够通过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银行不能以缺乏公证文书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这既违反《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也违背了商业银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一个家庭的财产接力,如果家里老人去世了,那么他的财产首先会由他的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就像家里的第一棒选手先上场。只有当第一棒选手都不在了或者放弃继承的时候,才轮到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第二棒选手”。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徐秀明律师通过调取各种证据证明张三是李四的唯一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从而让张三有合法的权利继承母亲的遗产。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张三继承遗产的合法性,有力地反驳了银行的抗辩,使得法官能够依据这些证据和法律规定,明确张三的继承权。
经过徐秀明律师的努力,法院依职权调取西安市公证处2003年出具的《出生公证书》,进一步印证张三与李四的母女关系。至此,“张三系李四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2026年4月3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继承人李四名下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行的账号合计存款本金641,304.02元及利息,归原告张三所有。”在诉讼费分担方面,法院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原、被告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分担。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额不算特别大,但有一定典型意义,体现了徐秀明律师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首先,在证据挖掘方面,他让难题有了解决办法。面对继承权公证中历史档案缺失的难题,他主动申请法院调查令,跨地域调取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并配合法院依职权调取军队干休所档案、公证处历史卷宗,将分散的碎片化信息整合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这种取证能力是破解继承僵局的关键。其次,在路径选择上,诉讼提高了效率。他没有让当事人陷入“公证—补材料—再公证”的无限循环,而是选择诉讼程序,法院判决直接确认了继承权,让银行有了可据以付款的“法律文书”,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最后,在规则推动方面,该案判决对“继承权证明书”的适用边界进行了司法诠释,徐秀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为这一裁判思路提供了事实和法律基础,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徐秀明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信条,承办过各类案件,涵盖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医疗纠纷、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方面有一定经验。他不仅帮当事人拿回了应得的遗产,也为面临“取款难”的继承人探索出一条“诉讼替代公证”的路径。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难题时,不妨寻求徐秀明律师这样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让专业的人解决专业的问题。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