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海兵律师,毕业于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拥有
云南衡炜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证号:15301201810043689)。他有着8年云南本土执业经验,曾担任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安宁市公安局法律顾问,还是云南电视台YNTV2《以案释法》栏目特邀嘉宾律师。他代理案件数超500+,业务范围涵盖
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经济纠纷和建工商事等多个领域。在刑事领域,他创下特大
毒品死刑改
死缓、477g海洛因认定
自首减刑等经典案例;民商方面,擅长欠款催收、合同应诉和二审翻盘;家事纠纷中,精于
离婚财产分割和
抚养权争夺。
接下来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看看孟海兵律师团队是如何凭借专业能力和智慧,为当事人扭转乾坤的。
在这个案例中,被上诉人史先生在一审时称,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他分六次给张先生转了共计422,000元,并主张这笔钱是借款,要求张先生偿还本金和利息。然而一审开庭时,张先生因故没能到庭应诉。安宁市人民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在被告未进行抗辩的情况下,认可了原告的转账凭证,判决张先生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这对于张先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张先生不服这个判决结果,于是委托孟海兵律师团队提起上诉。孟海兵律师与汤智荃律师共同成为了上诉人张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一审缺席判决的不利局面,律师团队没有丝毫退缩,而是迅速制定了以“颠覆法律关系定性”为核心的上诉策略。
为了打破一审举证不足的困境,律师在二审中精心准备,重点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监察委的《询问通知书》,这很好地说明了一审缺席的正当理由;还有涉案工程(
武定县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结算、养护文件,以及
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共同指向一个事实:张先生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而史先生曾是项目承包方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
股东,双方存在工程关联。也就是说,这笔转账很可能是工程往来款项,而不是民间借贷。
律师们凭借深厚的
法律知识,精准援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并转换了其适用逻辑。在二审中,他们提出:既然上诉人(张先生)已经就款项系“工程往来”这一抗辩主张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工程合作背景,而且转账发生在项目施工期间,那么举证责任就应该转移到被上诉人(史先生)身上,要求他就“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可史先生除了转账凭证外,根本拿不出任何借据、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
在法庭辩论中,律师们还敏锐地指出,案涉转账的时间与工程施工期高度重合,而且转账金额多笔、非整数,这根本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常态,反而与工程款分批支付的模式相符。此外,“出借”后史先生从未催讨过这笔钱,这也与常理相悖。通过这样的剖析,进一步削弱了史先生主张借款的可信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就像这个案子里,张先生在二审提供了工程往来的初步证据后,史先生就需要拿出更多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在这个案子中,孟海兵律师团队没有被一审的不利判决吓倒,而是冷静分析,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法律关系的定性。通过组织新证据、运用举证规则和剖析交易习惯,成功将“民间借贷纠纷”导向“是否存在工程背景的款项往来”这一争议,从根本上动摇了对方诉请的基础。这种不纠缠细枝末节,直击核心问题的办案思路,是案件能够逆转的关键。
维权要点
1.及时收集证据:遇到类似纠纷,要尽快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2.准确适用法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3.抓住核心问题:不要被案件的表面现象迷惑,要深入分析,找出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制定针对性的维权策略。
风险提示
1.一审缺席风险:一审开庭时,要尽量到庭应诉,否则可能会因缺席而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如果确实有特殊原因无法到庭,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委托律师代理。
2.举证不能风险:在诉讼中,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有了像孟海兵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法律团队保驾护航,当事人就能在困境中找到希望的曙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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