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无效合同引发债务纠纷
2012年,某总包
公司第五工程局将
武汉一处钢结构工程进行分包,合同分包人栏虽盖有某钢结构公司章,但实际是张某借用该公司资质进场施工。工程于2013年完工交付,2014年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晏某作为乙方签字承诺个人付清,总包公司仅列为担保人。此后,张某陆续收到晏某个人转账部分款项,但仍有17万余元欠款拖至2025年未付。这一复杂的案件背景,涉及合同效力、债务承担主体等诸多争议点,给当事人维权带来巨大挑战。
二、受托介入:梳理核心争议焦点
张某委托余璐律师和周月英律师处理此案后,余璐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查阅案卷,梳理证据,发现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张某借用资质进行施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二是晏某签字承诺付款的性质,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债务加入;三是晏某所称受胁迫签字、合同主体应为公司等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三、核心辩护观点分层呈现
(一)锁定还款协议核心证据
余璐律师认为,还款协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协议中晏某明确签字承诺个人付清欠款,且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这构成了债务加入。无论合同其他环节存在何种问题,还款协议的效力应当得到认可。
(二)解析无效合同中的折价补偿权
对于分包合同因借用资质而无效的问题,余璐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且质量合格的,可获得折价补偿。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剩余的工程款项。
(三)驳斥晏某上诉理由
针对晏某上诉称受胁迫签字、只是联系人等理由,余璐律师认为,晏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受胁迫的事实,且其实际付款行为也与联系人的身份不符。同时,结算文件虽非晏某所签,但还款协议的签字足以证明其对债务的认可。
四、办案推进与最终结果
一审东湖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求,判决晏某支付本金及利息,总包公司因过保证期免责。晏某不服上诉,余璐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为张某进行有力辩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晏某个人签还款协议且实际付款构成债务加入,其称受胁迫无证据,一审笔误不影响实体权利。无效合同下实际施工人工程合格可折价补偿,晏某作为付款方却拿不出反证推翻张某自认收款额。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晏某负担。
五、案件价值升华
本案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在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现象时有发生,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无效合同下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这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同时,也提醒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和进行交易时,要谨慎对待,避免因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六、主办律师简介
余璐律师,现为
湖北得伟君尚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多年。她同时担任武汉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重大疑难复杂经济纠纷、公司
股权与合伙争议、建设工程全流程争端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扎实的实务操作能力。在专业领域,余璐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大额商事诉讼与
仲裁、金融、公司领域以及建工领域各类合同效力与结算争议,能够精准拆解复杂法律关系,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构建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她长期扎根湖北本土司法实践,深度熟悉多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与调解偏好,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辖区基层法院均有大量成功办案经验,同时具备跨区域商事纠纷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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