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晚,刚满18周岁且为在校学生的郭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11周岁的程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人相约见面后,郭某在被害人住处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亲属发现并报警。虽然郭某具有
自首情节,且家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但一审
法院认为郭某明知对方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实施奸淫,构成
强奸罪,且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应当从重处罚,于一审判决郭某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手机)。郭某面临着较长时间的牢狱之灾以及财产损失,其未来的学业和人生也将受到极大影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
北京大成(
太原)
律师事务所赵杰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赵杰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量刑过重,适用
缓刑:郭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偶犯,且为在校学生,平时表现优异;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
-社区矫正条件:经家属沟通,社区矫正机构已同意出具评估意见,具备监管条件。
-财产处置异议:涉案手机仅用于日常聊天联络,并非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不应予以没收。
而在二审中,对方(即
公诉机关)在一审时认为郭某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提交了郭某与程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痕迹、
证人证言等。但赵杰律师指出,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发生了性关系这一事实,不能充分证明有从重处罚的必要性。且对方认为手机是作案工具,赵杰律师反驳称手机只是日常联络工具,并非专门用于犯罪,不应该被没收。
-一审判决: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明知对方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且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手机)。
-二审终审:被告人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某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在二审中调整了意见,认为原判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从轻改判,考虑适用缓刑;同时认为手机不属于作案工具,建议发还。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及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郭某虽构成强奸罪,但案发时刚满18周岁,主观恶性较小,且双方系网络恋爱相约见面,期间无暴力胁迫情形;郭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考虑到郭某系初犯、认罪悔罪,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涉案手机系日常生活所用,不应认定为作案工具,原判没收不当。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重视法定从轻情节:在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是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应充分挖掘和运用。
-准确界定物品性质: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处置问题,要准确界定物品是否属于作案工具,避免当事人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积极沟通社区矫正机构:在争取适用缓刑时,与社区矫正机构积极沟通,获得其支持并出具评估意见,能增加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承办律师为赵杰,所属律所是北京观韬(太原)律师事务所,是该所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部主任。赵杰律师毕业于
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
教育背景,执业年限5年,执业证号为11401202110376299。他主要擅长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刑事合规、债权债务、
侵权、婚姻继承等法律事务。曾获得当事人送锦旗表示感谢,还担任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其执业理念是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擅长解决疑难案件,参与谈判,为客户制定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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