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辉煌履历,实力见证
段炎炎律师担任
许昌市法学会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同时也是
河南君志合
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经历丰富,曾为众多大案要案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比如某银行董事长郑某涉嫌违法发放
贷款案,涉案金额高达8.5亿元;银保监会某监管局原二级巡视员赵某(副厅级干部)涉嫌
贪污案,涉案金额1300万元;某国有担保投资集团原总经理刘某(副厅级干部)涉嫌贪污、
受贿案,涉案金额3000万元等。这些案件极具挑战性,而段炎炎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与信赖。
(2)1841万贪污大案,迷雾重重
在这起(2024)豫刑初号案件中,甲环境治理有限
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宋某系该公司原总经理,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原董事长。2017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二人共谋利用职务便利,操纵采购比选流程,与三家供应商签订虚假采购协议,套取公司资金共计18412837.01元,宋某非法占有12070237.01元,张某非法占有6342600元。案发后,宋某退缴赃款6046456.34元,张某退缴赃款300万元。
公诉机关以
贪污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宋某系主犯,涉案数额属特别巨大,宋某委托段炎炎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一个看仓库的管理员,他利用自己能进出仓库的便利,把仓库里的东西偷偷拿出去卖了,自己把钱揣兜里,这就是贪污。或者有人被委托来管理一些公家的财产,他也用不正当手段把这些财产据为己有,也算贪污。要是有人和这些贪污的人一起干坏事,那也按贪污的同伙来处理。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宋某和张某身为国有控股公司中经国有
股东研究任命,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司资金,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公诉机关对当事人
罪名的指控,如果没有这一法律规定,就无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
(3)精准辩护,力挽狂澜
段炎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宋某提出了无罪抗辩与罪轻辩护相结合的辩护思路。他指出宋某非国有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国有股东相关人员明知采购凭证虚假仍同意付款,宋某无贪污的主观故意,亦无骗取公司资产的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金额有误,工程垫资、工资差额及民营股东对应权益部分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若
法院认定构成犯罪,本案应定性为
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宋某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退赃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法院保护公私合营中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利,对其从轻处罚。
(4)审判结果,彰显专业
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逐一审查评判。虽然无罪及罪名定性相关抗辩未予采纳,但部分采纳了罪轻辩护意见。最终认定宋某、张某均构成贪污罪,涉案18412837.01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系从犯。考虑到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具体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若干万元;二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依法发还甲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三年,最终法院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段炎炎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从轻处罚。
段炎炎律师秉持“专业、尽责、务实”的执业理念,他重视与当事人的沟通对接,耐心倾听诉求,及时反馈案件进展,让当事人了解案件走向。他不断在刑事法律领域钻研,关注法律法规更新,提升专业办案能力。如果你正面临刑事法律问题的困扰,段炎炎律师能以他的专业和经验,为你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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