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1.5万的小案,如何成为法律规则之战的关键?
在法律的战场上,案件的胜负往往并非由标的大小决定,而是取决于律师对规则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链的敏锐洞察。
河北秉信
律师事务所的杨春荣律师,就用一场精彩的胜诉,诠释了这一道理。
案件概述
这场标的仅1.5万的诉讼,缘起于
北京某区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某迪
公司与河北省
保定市的基层医疗机构某医院之间的纠纷。2019年12月,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某医院委托某迪公司作为医学样品定点检测单位,某医院需在某迪公司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支付检测费用。然而,协议签订后,某医院却未支付任何款项,截至2020年4月底,累计拖欠检测费1.5万余元。某迪公司遂向北京某基层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某医院支付检测费及利息,合计1.6万余元。某医院委托杨春荣律师代理应诉,杨春荣律师提出核心抗辩: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协议,不存在欠付检测费的事实。
争议焦点与攻防策略
某迪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三组成员证据:《合作协议书》、对账明细报表和报告单、
增值税发票。杨春荣律师针对每组证据构建了立体防御体系。
在合同方面,杨春荣律师敏锐抓住《合作协议书》的形式瑕疵:协议落款处虽有某医院公章,但授权代表签字处空白,且某迪公司自认“不清楚是与某医院的哪个工作人员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中关于“人章关系类型化分析”的规则,其中“有章无人”情形明确规定:合同书上仅有盖章并无行为人的签字,且不能确定章系何人所盖,或者系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即便认定盖的是真章,因为不能确定行为人,自然也谈不上适用代表或代理制度的问题,故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律师进一步指出: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自2017年起一直担任院长,《合作协议书》按常理应由其签字,但协议上既无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也无人名章。即便公章真实,因无法确定缔约行为人,合同亦不成立。
对于对账明细报表,《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每月就上月检验项目和数量以“对账单”进行确认,由某医院盖章或财务专用章确认,特殊情况由指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杨春荣律师指出:某迪公司提交的“对账明细报表”未经某医院盖章,亦无指定工作人员签字;某医院根本没有名为该工作人员的人员;更致命的是——某迪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其提交的对账明细报表“并非《合作协议书》中所述的对账单”,且自认“其亦没有对账单”。对方的自认,直接摧毁了其证明“合同履行”的证据链。
在发票方面,某迪公司提交了增值税发票,但承认:发票是“当面交付给某医院的工作人员”,没有书面交付证明,且不清楚工作人员的姓名。杨春荣律师据此主张:某迪公司无法证明发票已实际交付某医院,发票对某医院不发生效力。此外,《合作协议书》约定”检测项目详见附件一”,但某迪公司立案时未提交附件一,致使协议核心内容缺失。
一二审连胜,小案背后的大意义
一审中,北京某基层法院全面采信辩论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协议书》落款处只有某医院公章,无授权代表签字,某迪公司亦不清楚与何人签订;某迪公司自认其对账明细报表并非协议约定的对账单,且无对账单;某迪公司称发票当面交付,无书面证明,不清楚工作人员姓名。法院据此认定:某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作协议书》真实且其履行了合同义务,驳回某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迪公司负担。
某迪公司不服上诉,北京某中级法院立案。杨春荣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巩固防御。二审法院精准归纳争议焦点为“某迪公司与某医院是否存在委托检验合同关系”,并从两个维度驳回上诉。维度一,合同关系不成立。《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协议上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某迪公司亦无法说明系与何人签订协议。法院认定“某迪公司关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的事实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维度二,合同履行无证据。协议约定的对账单未经某医院确认,某迪公司自认对账明细报表并非协议约定的对账单,亦自认没有对账单;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某迪公司实际提供了检验服务。最终,北京某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迪公司负担。
这场胜诉不仅为某医院免除了检测费本金及利息合计1.6万余元的支付义务,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迪公司承担,更重要的是,它彰显了杨春荣律师对法律规则的精准运用和对证据细节的极致把控。在这场小标的案件中,杨春荣律师通过精准援引最高法最新裁判规则,构建了“合同不成立”的坚固防线,同时善用对方“自认”,实现了对证据链的釜底抽薪。这一案例启示我们,诉讼胜负从不取决于标的额大小,专业的力量能让当事人在法庭上拥有平等对话的底气,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