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罪名变更:从“
诈骗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某某诈骗案中,罪名定性成为了辩护的关键环节。张万顺律师深知精准区分“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要点,即是否与上游诈骗分子存在事先共谋、长期合作、直接联系。本案中,被告人仅作为“跑分”车队成员,按指示取现并移交,缺乏诈骗罪的共同故意。张律师成功论证这一点,最终
法院采纳并变更罪名。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朋友骗了别人的钱,你要是和他一起谋划怎么骗,那你就是诈骗罪;要是你朋友骗到钱后,把钱交给你让你帮忙藏起来或者转出去,你明知道这钱是骗来的还这么做,那你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按照指示取现并移交资金,没有和上游诈骗分子事先共谋,所以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的罪名变更,使其得到了更合理的定罪。
此外,张律师还通过突出被告人行为的辅助性、被动性、非主导性,成功认定其为从犯,为后续刑期争取更有利结果奠定基础。同时,他巧妙把握认罪认罚的时机与内容,让被告人当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罪认罚,又保留了罪名降格的空间,获得了从宽处理。最终,
公诉建议的刑期得到大幅缩减。
(2)
羁押必要性审查:变
逮捕为
取保候审嫌疑人因多次收购他人
盗窃所得的物品,涉案金额30万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万顺律师及时介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他准确把握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重要时机,围绕社会危险性已消失或显著降低、认罪悔罪表现明确、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四个方面构建申请理由。嫌疑人归案后始终稳定供述,无
翻供、串供、毁灭证据行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证据链条固定,且嫌疑人系初犯、偶犯,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妨碍诉讼。最终,成功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3)检察院不予批捕:以必要性审查为核心
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张万顺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迅速介入,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核心要求,提出关键辩护观点。
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退伍军人身份反映其一贯表现良好,所涉罪名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有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伍万元;家庭情况特殊,父亲患有严重疾病,母亲意外溺亡,妹妹尚在读大学,嫌疑人系家庭重要支柱;有固定工作单位,家属愿意提供保
证人或
保证金,配合司法机关监管。最终,检察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4)精准辩护:获
缓刑判决
在手机售后诈骗案中,张万顺律师作为被告人李四的辩护人,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辩护。他准确把握李四具备坦白、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良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向法庭清晰、充分阐述上述辩护要点。结合李四的悔罪表现与全额退赃行为,提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主张,并引导李四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回全部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全额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李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李四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张万顺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有着十二年刑事法律领域的实务经验。作为
河南永秀
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及副主任,他专注于刑事业务,尤其擅长在案件早期介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批捕等结果;在审判阶段,努力为被告人争取更宽缓的刑罚。他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聘担任
商丘市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任商丘市看守所值班律师。在
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张万顺律师用专业与担当,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法律的保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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