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遗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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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是最严酷的刑罚,因此必须慎重再慎重,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枪决或注射。
不可以。《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如果有前科的,在量刑时也应该适当从重。当然从犯的具体刑罚还是要由法院综合考量各个量刑情节后来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1、侦查阶段;2、审查起诉阶段;3、审判阶段;4、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且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予以释放并发放证明。
被判刑以后,社保等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作出相应的处理。在职被判刑,受到开除处分的,被判刑前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在职被判刑,没有受到开除处分的,刑期内需要继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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