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卖方提供)、当事人合法证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在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评估。
4、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6、买方凭过户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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