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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

2019.09.261841次播放劳动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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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如果权利人发生生活上或是生产经营上的紧急困难时,可以裁决义务人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来解决权利人紧急的困难。那么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呢?劳动仲裁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在这里要注意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仲裁先予执行裁决制度,是对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工伤后医疗费得不到保障等,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甚至生存的紧急情况下设立的特别保障制度,劳动仲裁委员会一经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并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程序法,其创设的先予执行裁决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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