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有: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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