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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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
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
杨爱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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