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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2019-12-04交通事故收听量1663举报

语音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是对交通事故过程的全面反映,具有极高的证据效力,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法院也可以不予采信,而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准。
1、交通事故认定是不可诉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并予以确认、认可或证明的一种行为。
2、交通事故认定是对当事人行政、刑事责任的认定
实践中,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后,对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责任比例的肇事者,都会以交通肇事罪进入刑事侦查程序。
3、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交警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民事调解的依据,但该调解程序不具有强制力,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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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盛

李盛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李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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