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好意同乘”的情况是较为复杂的:
第一种情况:驾驶人员具有过错的,对事故具有全部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造成事故的责任是搭乘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他的损害要自己来承担。甚至于驾驶员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要由他来承担。
第三种情况,就是我们的搭乘者和驾驶员同样具有过错,往往法院会依据过错责任的大与小来合理的分配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承担责任。
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虽然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取得运营利益,双方也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仍要承担保障搭车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时,由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搭车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构成过失相抵,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赔偿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搭乘者在驾驶人不知悉也不可能知悉的情况下搭乘,如利用非正常手段进入货车车厢而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这种情况下搭乘者是恶意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经驾驶人同意免费搭乘车辆的,搭乘者就是好意同乘人。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对于这种情况的搭乘人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一般不能够要求全部赔偿,具体规则可以参照前面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则处理。善意搭乘人包括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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