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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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天国
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邓天国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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