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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2020-01-15合同纠纷收听量4793举报

语音内容: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可以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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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天国

邓天国

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邓天国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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