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补录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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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弃婴上户口需要的材料:(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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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共有五个程序,其中的两个程序是:1、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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