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以上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赋予了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属于公司小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小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情形不应仅从公司盈利状态上体现,更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的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也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同时小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还有一项先决条件是小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前提,比如:小股东采取了提议召开股东会,要求股东转让股权,要求对公司进行重组等一系列旨在解决公司僵局行为但仍不能改变公司现状的。那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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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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