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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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元星
北京康达(昆明)律师事务所
谭元星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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