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而对年审、临时号牌、补领牌证等不作禁止。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可以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送达当日办理登记手续;有多个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冻结手续,不能确定当日送达先后时间的,视为相同顺位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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