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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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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