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适用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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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和无...
所谓“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其实质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政治权利,限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某种权利。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的后果,不会像有期徒刑、无...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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