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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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身体并不违法。人身检查是根据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具有强制力,同时人身检查又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除严格依法进行外,还不得有伤风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第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第三...
犯罪嫌疑人是不能查看查证的证据,但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辩护,由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是不会给犯罪嫌疑人看的,但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案件,查阅案件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的,但是需要确认该家属的电话与具体案件有无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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