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律师进行会见时,不可以对律师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并且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受限制。只要是羁押部门正常的工作时间,律师都可以去进行会见。
法律依据: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
(一)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二)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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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嫌疑人死亡了,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还没立案,则不会进行刑事立案了。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则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则刑事责任能力便终止,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
如果在宣判之前,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果有涉嫌犯罪所得的,其财产依然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