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指承担对受益人付款责任的人,而不是时间顺序概念——即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后,开证行将负责直接对受益人付款——这是信用证的最基本的性质。
换句话说,就是开证行要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且与开证申请人直接无关。因此说,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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