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具体分析:
彭某等人为获得某大型施工工地砂石供应业务,欲将已在进行砂石供应的许某等人挤走,遂于2006年7月16日组织200余人前往施工工地准备斗殴,“摆平”许某等人。许某事先得到彭某准备“闹事”的消息,为避免自己这一方吃亏,亦组织了近40人到工地等候,后看到彭某一方人多势众,来势凶猛,许某一方人员因惧怕趁混乱悄悄逃走,在四处躲藏过程中仍被彭某一方人员用石头、木棒,铁铲追打,导致许某一方多人受伤,其中一人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本案中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的聚众,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聚集众多人员,仅就聚众这一阶段而言,许某既非出于私仇、争霸。也并非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是为了保护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行为干扰而聚众同彭某一方抗衡,尽管行为方式不甚合法,但并没有达到聚众斗殴罪要求的主观恶性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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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聚众斗殴是可以撤销的,但是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构成犯罪的,就可以不进行起诉,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也不会进行起诉。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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