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以夫妻名义居住的按非婚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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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承认,在国家承认事实婚姻的前提下,非婚同居中的一部分有可能转化为事实婚姻,但仍然有一部分会因为当事人没有结婚的意愿而不能转化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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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乙肝不属于无效婚姻。携带乙肝病毒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事由,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以下情况被认为是不能结婚: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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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