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事实婚姻子女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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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乃义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许乃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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