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问题,一、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另外,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因此需要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和能够证明是受到胁迫而结婚的证明材料,申请撤销。
三、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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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法律保护公民的遗嘱自由,遗嘱自由是建立在遗嘱意愿真实的前提下。遗嘱作为立遗嘱人对身后事的安排,必须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因胁迫结婚的违法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对于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骗婚行为不一定属于可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有对结婚登记当事人的申请履行审查及询问当事人结婚意愿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是“有权”而非“应当”,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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