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以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否认经本证证明的待证事实而提供反证后,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不发生动摇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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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医疗保险转移办理手续如下:1、转出人员办理时需带《接收函》及身份证等;2、转入人员:到转入地开具接收函(跨省转移的要带回对方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等。
医疗保险省内跨地区转移有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需要转移参保职工的有关情况核准后,其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办法随之转移。
医疗过错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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