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的情形如下: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1、级别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标准:(1) 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中级人民法院:① 重大涉外案件;② 在...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级别管辖,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包括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管辖,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等。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