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量刑为: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
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
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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