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彩礼的返还,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若当事人存在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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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在离婚时则需退还彩礼钱: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婚约彩礼纠纷中彩礼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还,但是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等。
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包括:1、未共同生活;2、因支付彩礼钱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不是日常用语中的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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