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产生纠纷的,可以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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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峰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陈宇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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