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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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杰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魏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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