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就开始了,这时继承人多会将被继承人所留遗嘱拿出来要求继承遗产,往会出现多份遗嘱或对遗嘱效力质疑的情况出现,那么如何确认遗嘱效力呢?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的遗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
其次,遗嘱内容必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最后,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它财产无效。依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依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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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具有优先性。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此规定反映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遗嘱自由。
自书遗嘱有效情况: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不是必须公证了,才有法律效力。当立遗嘱人先后立下多份有效的遗嘱,如遗嘱间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而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更高效力。
未公证的遗嘱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一、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
遗嘱被认定无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遗嘱部分无效,一种是遗嘱全部无效。遗嘱部分无效时,遗嘱的有效部分将继续按照遗嘱继承,无效的部分则按照法定继承,将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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