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非同种犯罪的行为。该行为视同自首处理。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细化了认定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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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没有确切的数字,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自首的话,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必然从轻或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设置体系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效力范围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适用对象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处罚原则不同;特殊自首与一般自首立法导向不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具体量刑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处罚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