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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是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019-10-18合同纠纷收听量1750举报

语音内容:

根据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而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就解除权的行使的方式而言,《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
因此,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无需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行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当然,对方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对合同的解除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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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娴

张娴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张娴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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