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现实里会发现一些公司有两类股东,一类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工商登记上查到他的名字,还有另一种情况,这个人实际持有公司一部分甚至全部股权,你却无法在工商登记上查到他的名字,这种情况属于股权代持。实际持有公司股权的人我们称为“隐名股东”,代表他出现在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叫做“显名股东”。那么代持股股权属于谁呢?
代持股股权属于实际出资人,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是普遍存在的,实际出资人往往出于某种目的,如身份不便成为股东或其他原因,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权,而是找到一个信任的第三人,以第三人人名义在公司内代表他来持股,并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为了实现股权代持需要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有一份严密而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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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限是50人,员工持股人数过多就可能选择股份代持。除了股东上限,还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要求,至少要2人。
实践中,并不是持有多少股权就可以入董事会的,没有股权的人也可以入董事会,董事会的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保留执行董事等。
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必须具有公司股份。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
上市公司的董事很多根本不是公司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案,即拥有推荐董事的权利;还有一种关于选举董监事的投票方法叫做累计投票制,确保中小股东的提案权。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有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票,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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